Article 7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划建设幼儿园:

(一)规划建设服务人口3000人以上的小区,应当配建幼儿园。其中:服务人口3000人至6000人的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建一所6个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服务人口6000人至9000人的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建一所9个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服务人口9000人至12000人的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建一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

(二)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居住区配建幼儿园数量和规模;

(三)旧城改造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人,新建居民住宅区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人。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