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健全取水点水质检测和日常巡查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标准对本单位输出的饮用水源水质进行检测,定期维修、保养本单位水质检测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水质检测报告,适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并配合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水务部门报告,市水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