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应急维修。

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需要临时停用共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