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进行规划核实。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应当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增建、改建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设施;没有条件设置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居民住宅区附近统筹规划、建设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集中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