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

(三)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对公共消火栓、给水管网、消防水池等共用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开展一次检验、维护保养,每年对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及时清理在公共区域堆放影响消防安全的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在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等位置设置提示、警示标志;

(六)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消防知识宣传和信息公示栏;

(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八)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民住宅区涉及有关单位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