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宠物日常管理、安全防护以及防噪措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并按照规定为宠物进行免疫、检疫;
(三)携犬出户束绳牵引,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四)不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不虐待、遗弃宠物;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