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本市巡游车或者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喷涂、安装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的专用标志或者专用设施的,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没收有关标志和设施;使用前述车辆从事营运的,没收车辆和有关标志、设施,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以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名义变相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