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及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监督电话、信箱或者其他联系方式,自觉接受乘客、驾驶员的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

投诉人、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并配合协助调查。

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及经营者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按照职责在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对经营者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申诉。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