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业主、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保修通知。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拖延履行的,不得以保修期届满为由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保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