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物业服务事项包含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共用部位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

(五)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并专户存储,作为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的保证。

物业服务人可以就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