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应当根据排放去向或者利用方式,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向环境排放的、用于农田灌溉的或者作为肥料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禁止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设有排污口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禁止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清运、处置和利用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清运、处置和利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