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报请发证机关吊销,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