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