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免案时,一般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等,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以及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审议时意见一致的,可以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当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