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防止污水滴漏、扬尘等;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分类收集、运输至指定场所;

(三)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五)将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