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田间管理,科学施肥,抗旱排涝,及时开展病虫草害防治;不得违法在耕地上开沟、挖塘、造林,损毁粮食作物,不得违法割青毁粮。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牢固树立粮食安全意识,做好工程开工建设与粮食生产茬口衔接,最大限度保障耕地种粮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贮生长期水稻、小麦,用于青贮的密植小麦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