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月定期向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报账,并提供真实合法的会计资料。资金收支票据应当由经手人签字、监事会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需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有会议记录复印件。

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管资金、账目的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做好相关会计工作。

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按时办清交接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