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账目可以委托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代管,其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代管机构应当及时支付代管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代管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要求开设一个基本账户,预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和乡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负责人章三个印鉴。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全部纳入基本账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留有一定数额的备用现金,其数额由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禁止出租或者转借银行账户。

Local Regulations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