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山海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山海关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山海关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区有关部门开展古城保护工作,研究决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建设、资产盘活、业态发展、旅游秩序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区住建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区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落实本条例规定和保护规划要求,对古城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立面形式、院落布局、空间结构、建筑造型、整体风貌等依法严格审核,制定古城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维护修缮和不动产交易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并配合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