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山海关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万里长城——山海关;

(二)山海关古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三)东头条至东三条历史文化街区、东三条至东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十字大街历史风貌区、天心胡同历史风貌区以及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等;

(四)先师庙、南大街绸布庄、田中玉公馆、季大夫楼、王家大院建筑群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五)历史建筑以及其他保存较好的传统风貌建筑和传统民居等;

(六)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有关的代表性建筑、遗址、遗迹及纪念性设施;

(七)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树名木、牌坊、古井等;

(八)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包括传统艺术、传统工艺、传统民俗等;

(九)历史地名、历史建(构)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

(十)其他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保护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