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山海关古城保护名录。古城保护名录应当包括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保护对象。

编制、调整古城保护名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古城保护名录应当每三年评估一次,并依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由区住建、资源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分类设置标志牌,标明保护对象的中英文名称、年代、保护范围、保护责任人、重点历史信息等内容;开展对保护对象的数字化信息采集,建立数字档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古城保护信息化管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