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挪用住宅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