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益事项使用:
(一)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共有部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