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人和社区居委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下一届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