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有违法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