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支持、协调、配合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尊重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接受业主大会以及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拒不履行或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逾期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