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社会信用工作规划草案;

(二)组织制定社会信用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三)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社会信用工作;

(四)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信息收集、共享、应用;

(五)培育发展信用服务行业;

(六)组织开展社会信用宣传、社会信用教育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