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增补落实规划绿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对临时占用绿地的恢复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批准迁移、砍伐、修剪树木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制作树木迁移档案,未监督和指导迁移树木的养护和管理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或者未建立档案,或者未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的,或者未进行定期巡查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进行登记,或者未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制定分株保护方案或者指引的,或者未对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组织抢救和复壮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批准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批准修剪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的;

(十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