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未按照保护方案或者指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损害的,处以每株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古树损害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后续资源损害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古树或者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古树死亡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处以每株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