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害或者树木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损害或者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