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绿地面积处以该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