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公共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公共绿地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工程初步设计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