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绿化相关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一)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行政区划调整、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因本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永久保护绿地之外的其他绿化用地性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