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本区实际,编制区绿地系统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绿地发展目标和指标、空间格局、各类绿地规模、控制和保护原则;区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各区绿地发展目标和指标、镇绿地发展要求、各类绿地的规划布局和分期建设计划。

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区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包含绿地系统规划中涉及国土空间管控的内容,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绿线,并实行绿线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