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护卫工作需要;

(二)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五)护卫场所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以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犬单位应当凭下列材料到单位护卫场所所在地的养犬登记办理场所,或者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一)单位登记证明;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单位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设施证明;

(六)动物诊疗机构或者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七)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