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动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动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