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转让、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者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前款所列的罚款标准,其中涉及非法转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涉及非法转让国有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罚款额为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计算;涉及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涉及非法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