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有关人民政府依法提前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法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原批准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组织专业评估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