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依法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临时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