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巡查、维护和更新等管理制度,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发现地下管线老化、破损、缺失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生产和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地下管道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四)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