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保护古村落、古民居和乡村自然风貌,不破坏乡村道路和河网水系;

自觉保持湖泊、水库、河道、涧沟等水体干净整洁,不违规洗涤、游泳、养殖和捕捞,不违规占用海堤、河岸、道路以及其他公共空间种植养殖、打谷晒粮、储存货物、堆放杂物、乱搭乱建;

(三)自觉参加乡村环境整治义务劳动,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在规定地点投放垃圾;

(四)倡导文明乡风,不参加非法宗教和赌博活动,举办婚礼、生日宴会和建造房屋等不盲目攀比、大操大办;

(五)文明节俭举办葬礼,不违反规定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