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采购、储存、分发和使用的管理。

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