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设施共享、经济适用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镇(街道)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选址、建设,应当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运输距离、污染控制和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选址不得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