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不得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三)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四)在作业车辆上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并保持作业车辆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六)将分类垃圾分别运送至垃圾收集点、转运站或者相应的回收网点、处置场所;

(七)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