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的建设、管理、维护运行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河道整治维护、水岸清洁、日常巡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做好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水岸清洁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