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