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任何组织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施工确需挖掘的,应当报旗(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三日内,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按照不低于原道路标准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