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水量水位监测数据,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水量水位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