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并落实犬只禁入管理责任;允许犬只进入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区域。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其管理服务区域内划定专门遛犬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明确区域范围、开放时间、养犬规范以及警示事项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