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下列单位和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教学机构、金融机构;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以及大型商场、超市、酒店、餐厅、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烈士陵园;
(四)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不受前款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